?一、個人所得稅:
1、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、配偶及不滿18周歲的子女。
2、孤老是指無法定贍養或撫養人。
3、傷殘軍人是指經規定的審批機關批準,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制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的人員。
4、殘疾人是指視力殘疾、聽力殘疾、言語殘疾、肢體殘疾、智力殘疾、精神殘疾、多種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員。
二、營業稅:
1、減免增值稅、消費稅、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同時享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。
2、對開辦的私營民政福利企業,凡安置"四殘"(盲、聾、啞、肢體殘疾)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%以上(含35%),憑民政局證明,經地稅局批準,其經營屬于營業稅"服務業"稅目范圍內的業務,免征收營業稅。
3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: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。
三、企業所得稅:
對新開辦的或非中途轉辦的生產型、服務型私營企業凡安置"四殘"(盲、聾、啞、肢體殘疾、智殘、弱視)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%以上,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;凡安置"四殘"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%未達到35%的,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。
